☛大陆人士台湾购屋注意事项

发表时间:2020-03-11 15:43

党政军认定

❖(—)党务系统

❖(二)军事系统:

❖(三)政务系统:

■1、国务院及其所属各部委:

•         (1)直属特设机构:例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2)直属机构:例如,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

•         (3)直属事业单位:例如,新华通讯社等。

•         (4)办事机构:例如,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等

•         (5)部委管理国家局:例如,国家邮政局等。

•         (6)其他:例如,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

■2、各级人民政府(省、直辖市、自治区;县区市旗、乡镇行政组织)、各级人民法 院、各级人民检察院及该等行政机关所属机构、事业单位、团体。

❖(四)前三项规定以外具政治性之机关(构)、团体:

■1、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组织、各级政治协商会议制度组织、村级行政组织、党派 群众组织团体、大众传播体系组织、具有准官方性质之社会团体。例如,中华全国总。

■2、大陆地区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之性质涉及对台工作、对台研究,有妨害国家安全或利益之虞。



党政军之认定标准及处理

❖参考行政院大陆委员会93年3月1日陆法字第 0930003531之1号公告「台湾地区人民、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禁止担任大陆地区党务、军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机关(构)、团体之职务或为其成员」 之事项,视个案情形予以审认。(内政部103.5.9台 内地字第1030158407号函)

❖请当事人检附相关文件证明该大陆地区人民非属上开职务成员,或由当事人切结无上开规定之情形, 如有不实,应由当事人负法律责任。(内政部99年8 月9日台内地字第0990160621号函)


相关限制

❖限供住宅用不动产。(物§6-1)

有关住宅用不动产乏认定范围,以逐案就建物用途或土地使用分区及相关资料认定之。

❖登记完毕后三年内不得移转及办理预告登记。(继承、强制执行、征收或法院之判决除外)(物§6-1)

❖限制共有取得。(内政部99年9月2日台内地字第0990175971号函)

❖不许可取得第二栋不动产。(内政部99年10月29日台内地字第0990215799号函)

❖不得以受赠方式取得。(内政部92年7月18日台内地字第0920010567号)

❖不得移转予大陆地区配偶及一等亲。(内政部93年1月2日台内地字第0930065602号函)

❖限制集中度、重要地标等---个案审认。



直辖市或县(市)政府审查注意事项

❖审核有无许可办法第2条不予许可情形:

■应就该不动产1公里范围内,有无重要设施或属国家安全管制地区,或依个案情形虽超过1公里但该区有机场、港口或重大工业设施等特殊地区者,应于简报表『备注栏』内叙明,并于报内政部许可之函中拟具审核意见,俾内政部核可时之参考。

■硏究逐步建立内部资料'以作爲审查之机制。



许可后之管理

❖列册管理

物§13 :「依第6条、第7条或第9条规定取得、设定或移转之不动产物权,内政部及直辖市或县(市)政府,应列册管理。」

❖定期查察

■每半年清查辖区内经本部许可案件,其办理登记情形及实际使用状况,并逐案依附件格式填报「访查清 册」「访查纪录表」,于每年1月及7月底前将经许可取得案件之访查资料回报本部

■本部许可之案件,如未有办理登记之情事,且查访后经确认申请人亦无取得该不动产时,应主动函告本部废止许可。(内政部103.1,13台内地字第1020384302号)


 

相关配套措施-543条款

❖陆资来台购屋置产,购屋银行贷款额度不得超过「五」成

■「台湾地区银行及信用合作社办理在台无住所大陆地区人民不动产担保放款业务应注意事项」,明定银行及信合社办理这项放款业务核贷成数,不得优于适用相同利率期间、融资用途、担保品条件的台湾地区客户,并以担保品鉴估价值50%为上限。



相关配套措施

❖大陆人民每年居留台湾时间不能超过「四」个月

■依「大陆地区专业人士来台从事专业活动许可办法」第12条第3项规定,大陆地区人民已取得台湾地区不动产所有权者,其来台停留期间及入境次数,不予限制。但每年总停留期间不得逾四个月。

■检具台湾地区土地建物登记簿誊本,依「大陆地 区人民进入台湾许可办法第29条第7款规定,向内政部入出境及移民署申请许可进入台湾地区。



总量管制


❖物权许可办法第14条第2项

内政部为第6条或第7条规定之许可时,得订定一定 金额、一定面积及总量管制,作为准驳之依据。

❖物权许可办法第11条

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得视发展现况及产业需求,订定各类用地总量管制基准,作为准驳之依据,并于核准后列册管理。

❖长期总量管制

土地1300公顷,建物2万户。

❖年度数额

每年许可大陆地区人民申请取得不动产数额土地13 公顷,建物400户,年度数额有剩余者,不再留用。

❖适用对象

大陆地区自然人。(不含陆资法人业务需用)

❖认定方式

土地部分以申请书所载土地标示面积总和;建物「户」以申请书所载主建号计算。

❖弹性调整:

■内政部原则每半年检讨长期总量及年度数额;必 要时并得视年度数额使用情形,邀集相关机关及各直辖市、县(市)政府会商后,机动检讨调整。

■性质特殊之案件,内政部得予项目许可,必要时 内政部得邀集相关机关及各直辖市、县(市)政府 会商后,项目定其数额。(内政部台内地字第1020351411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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